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327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亚大,男,198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因本案于2020年9月1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夏,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亚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彩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亚大及其辩护人王夏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起,被告人廖亚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市白云区永平街东平横岗东路六巷10号四楼厂房、仓库,组织工人加工、生产假冒“GUCCI”注册商标的手袋。
同年9月10日18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一楼抓获廖亚大,并在上址四楼厂房、仓库查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手袋共177只、缝纫机5台及半成品手袋皮料等物1批。
经统计,缴获的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手袋按实际销售价格算,共价值人民币58210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廖亚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廖亚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建议对被告人廖亚大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亚大对起诉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廖亚大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
二、被告人廖亚大是初犯,偶犯。
三、被告人廖亚大犯罪情节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告人廖亚大家庭负担重,家庭需要其照顾。
综上,恳请法庭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亚大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亚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廖亚大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廖亚大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廖亚大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9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包177只、半成品皮料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三、缴获的作案工具iPhone手机一台、缝纫机五台等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何凤祥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钊琦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