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63号原告:高吉全,男,196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婷,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1。
被告:饶平县威亿斯电子厂,住所地广东省饶平县**************。
经营者:郑汉平,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高吉全诉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饶平县威亿斯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吉全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吉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