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1892号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沪松公路1177号2幢7楼705-1室。
法定代表人:蔡国正。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成,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仕周,男,1976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仕周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
本院2021年4月2日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原告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上述通知,原告至今未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弘升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