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82民初2038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弘毅,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明阳,男,197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阳明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