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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前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0607刑初345号
案件名称叶前进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叶前进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07刑初34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前进,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保定市满城区农民。

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5日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现住本村。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保满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前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园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前进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11日至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叶前进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保定市满城区其租赁的厂房内雇佣工人擅自生产假冒“维达”牌卫生纸140克*27卷329箱;

140克*10卷1302提;

200克*10卷1489提,经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假冒“维达”牌卫生纸的被侵权产品在2020年8月在保定市市区供货价格为84721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保定市满城区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未授权证明、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证人吕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叶前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前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叶前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叶前进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涉案物品未随案移送,在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扣押。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前进为谋私利,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叶前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所在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依法予以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前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未随案移送的“维达”牌卫生纸140克*27卷329箱;

140克*10卷1302提;

200克*10卷1489提;

包装袋(膜)大卷5包、小卷2包,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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