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41号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LJHX36。
法定代表人:尚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峰义,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392。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区*******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3。
投资人:黄松元。
被告:黄松元,男,汉族,1953年3月2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峰义、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黄松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