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峰义、黄松元、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3641号
案件名称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黄峰义、黄松元、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黄峰义;黄松元;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41号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3LJHX36。

法定代表人:尚铭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峰义,男,汉族,1982年9月30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330************392。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区*******第一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3。

投资人:黄松元。

被告:黄松元,男,汉族,1953年3月2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18。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峰义、中山市横栏镇法格兰灯饰厂、黄松元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山市形加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