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9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
被执行人:建湖县近湖镇万**达卫橱门市部,住所地建湖,住所地建湖县近湖镇建宝路**>经营者:陆继萍。
申请执行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湖县近湖镇万**达卫橱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20)苏0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苏09民初207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