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4民初259号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43。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
被告:薛城区丰乐家电商场,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薛国商贸城对面)“美的专卖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7Y。
经营者:赵婷婷,女,汉族,住薛城区。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城区丰乐家电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