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6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宇韬,上海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优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金川大道南通家纺城电子商务产业园**B-010iv> 法定代表人:戚庆源。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iv>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优阙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