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7063号原告:周孝刚,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旺德发硅胶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盐田社区银田工业区**605。
经营者:蒋泽元,负责人。
原告周孝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旺德发硅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830050971.6、名称:指环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
原告因自身原因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孝刚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孝刚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