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民辖终8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0P。
法定代表人:陈泽畅,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袁屋边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
法定代表人:蔡建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荣腾,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1971民初190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依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的主张和相关证据来看,被上诉人自认为其商标享有很高知名度,故本案应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此外,被上诉人先前已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针对案涉产品另案提起知识产权纠纷诉讼,案件尚在审理阶段,如果本案亦由该法院一并审理,可避免不同法院针对相同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作出不同的判决。
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广东金添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故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不应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广东省东莞市*****************,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上诉人东莞市金旺食品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