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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6知民初757号之一
案件名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王兴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6知民初757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对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兴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豫16知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第1页第2行的“民事判决书”补正为“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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