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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民初1120号
案件名称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顾冬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20号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彬,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顾冬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

经营者:吴顾冬,男,199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顾冬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2020年12月7日,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审 判 员 杨 韡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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