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301号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楼房**101内******。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兰成,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雪宫新艺苑流行饰品店,经营场所淄博市临淄区桓公大顺宾馆地下室。
经营者:刘树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淄区雪宫新艺苑流行饰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