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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小玲玩具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391知民初602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阳市卧龙区小玲玩具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区小玲玩具批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391知民初602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任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小玲玩具批发。

经营者:刘朝玲。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贸易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卧龙区小玲玩具批发(以下简称小玲玩具批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雷川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佩、被告经营者刘朝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宏联贸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著作权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事实和理由: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它以色彩缤纷、年轻、可爱、时尚感吸引无数狂热粉丝,成为一个全球化的流行潮牌,大嘴猴“Julius”的卡通造型已出现在服饰、鞋、童鞋、内衣、泳装、睡衣、家具等各种系列产品上。

PaulFrank(大嘴猴)的商品也已在美国、加拿大、欧洲、中国大陆等各地销售,商品成功植入了各种热播的影视作品,成为众多明星的宠儿,在世界各地大受欢迎。

为了更好的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Paulfrank公司一直非常重视品牌的维护和推广,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469453、10065565、15867862、10065566、10065954、10065953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为了更好的开拓中国市场,2015年1月1日,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授原告宏联贸易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进行市场推广、并负责品牌的维权事宜,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知识产权的商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根据知识产权保护有关法律规定,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小玲玩具批发辩称,涉案侵权产品不是被告销售的,也不属于被告的经营销售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6-F-00260207的作品登记证书载明:作品名称为大嘴猴(Julius),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作者及著作权人为案外人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以下简称保罗公司),创作完成时间为1995年12月,首次发表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

保罗公司书面授权原告宏联贸易公司作为其在中国大陆、澳门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所有商品上的独占被许可方,有效期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

原告宏联贸易公司经授权可以将所获权利授权给第三方。

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淮南卓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向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公证员方某1、公证人员刘某1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于2018年1月20日共同来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针织百货区X栋XX号名称为“小玲玩具批发”的商铺,谢先亮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了一套有“大嘴猴”图案的床上用品四件套,并在付款后取得一张“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离开该商铺后,对该商铺的外观及周围环境进行了拍照。

所购买的物品及发票由本公证员和某人员刘灿当天带到住处。

公证员方某2公证人员刘某2盖有该处印章的封条将上述所购床上用品四件套进行封存后交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谢先亮收执。

在上述过程中,谢先亮对上述购买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以及发票和封存后的物证进行拍照。

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630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公证书载明:上述购买过程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商铺店面及周围环境照片打印件与当时现场的实际情况相符;

与公证书相粘连的床上用品四件套以及发票和封存后的物证的照片打印件的内容与原件相符。

发票原件和上述封存后的物证交由申请人保管。

封存物品和发票原件由原告宏联贸易公司于开庭时提交本院。

封存物品为一套床上用品四件套,外包装的标签上印有“大嘴猴”图形。

公证过程中取得的购物发票上加盖的是“南阳市卧龙区好梦来床上用品行”发票专用章。

另查明,被告小玲玩具批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南阳市卧龙区光彩大市场****,经营者为刘朝玲,经营范围为:玩具零批。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海市闵行公证处公证书、江苏省无锡市江南公证处公证书、安徽省淮南市正诚公证处公证书、购物发票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小玲玩具批发是否存在侵犯涉案美术作品大嘴猴(Julius)的著作权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之规定,本案中,原告宏联贸易公司对被告小玲玩具批发存在侵权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其虽提交了(2018)皖淮正公证字第6306号公证书,以证明公证取得的封存物品床上用品四件套系从被告小玲玩具批发处购买,但其提交的公证过程中取得的购买发票上面加盖的却是“南阳市卧龙区好梦来床上用品行”发票专用章,并非被告小玲玩具批发的发票专用章,且该床上用品四件套并非被告小玲玩具批发的经营范围。

原告宏联贸易公司提交的主张被告小玲玩具批发存在侵权行为的证据自相矛盾,故原告宏联贸易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

综上,原告宏联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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