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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08民初4843号
案件名称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民初4843号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共和新路****楼**。

法定代表人:梅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龙港镇仪邦工业园区******v> 法定代表人:李振所。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div style="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 法定代表人:戴珊。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雅风印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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