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3民初61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爱沁贸易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园小区**第****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MA28LMKOXE。
法定代表人:黄立标,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广西爱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亦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安格洛联营 -2- 公司多预交的275元,由本院退给安格洛联营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