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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毛小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执101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毛小豹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毛小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被执行人:毛小豹,男,汉族,1990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毛小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我院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股票、保险、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等信息,同时走访了被执行人户籍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本院两次传唤,被执行人均未到场。

同时,申请执行人并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情况本院已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旭辉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许运清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威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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