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314号原告:李霞,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金诚,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达,江苏众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放空柔百货商行,经营场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太行山路与桂江路交叉口汇成商务中心**-29,经营者田甜。
被告:东莞市桥头创鸿塑料制品厂,经营,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岭头工业大路****者刘松书。
原告李霞与被告漯河市源汇区放空柔百货商行、东莞市桥头创鸿塑料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李霞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霞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霞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