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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分治与泉州荣源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2民初1065号
案件名称林分治与泉州荣源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分治;泉州荣源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闽02民初1065号原告:林分治,女,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利,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艳,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荣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仙石村万石路**。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仙石村万实路**法定代表人:肖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清华,泉州市立航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林分治与被告泉州荣源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奇迹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分治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分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分治负担。

审 判 长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杨威滨)人民陪审员 (郑智伟)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 员( 颜佳 艺)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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