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区韶丰路**。
法定代表人:陆亚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欣意亚南电缆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经济开发区半汤路安徽亚南电缆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金萍,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欣意亚南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意亚南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的(2020)皖01民初19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长峰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峰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长峰电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