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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7306号
案件名称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何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何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17306号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KIMBYEONGYEOL。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平,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并保留起诉权利。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乐金生活健康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法官助理  诸海云书 记 员  诸海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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