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民初689号原告:严永强,男,汉族,1974年8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系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站美王陶瓷洁具经销处,经营场所:沈阳市于洪区西站五金建材城。
经营者:潘永国。
被告:南安市英都东燕卫浴加工点,经营场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民山村团结11号。
经营者:洪志华。
原告严永强与被告沈阳市于洪区西站美王陶瓷洁具经销处、南安市英都东燕卫浴加工点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将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变更为1万元。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由1,800元变更为50元。
原告于2021年3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永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退还原告减少的诉讼请求部分的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的25元,合计退还1,775元。
审判长 吴 松审判员 朱晓英审判员 宋 喆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法官助理朱琳书记员韩逸橦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