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刑终574号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腾,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地商丘市,住商丘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24日投案,当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郝双才,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潘腾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2020)豫1403刑初507号刑事判决。
潘腾提出上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潘腾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潘腾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腾撤回上诉。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1403刑初5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