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30号 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五五新镇(一二九团)。
法定代表人:刘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季平,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党支部书记,住新疆奎屯市。
原告:王序俭,男,194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新疆农垦科学院退休研究员,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钵施然智能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新市区塔里木河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甘肃省陇西县。
被告:沙雅钵施然智能农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沙雅县人民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马治鹏,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序俭与被告新疆钵施然智能农机股份有限公司、沙雅钵施然智能农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序俭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序俭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王序俭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变更诉讼请求金额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因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应退还款项1377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克拉玛依五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