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6知民初76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谷长江烧鸡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
经营者:谷长江。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谷长江烧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