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623执1450号申请执行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江县石笋乡肖玖明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中江县。
经营者:肖玖明,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江县石笋乡肖玖明电器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知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指定本院审查执行。
执行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中江县石笋乡肖玖明电器经营部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06知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