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48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童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船山街******。
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
被告:黄学武,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童涌贸易有限公司、黄学武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委托调解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本勇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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