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059号原告:陈玉水。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小林,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友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马仕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杨,广东众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玉水与被告深圳市友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82098××××.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陈玉水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水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玉水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陈玉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