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971民初29175号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306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文,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莹,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志恒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31BT843。
法定代表人:吴兵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志恒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志恒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