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4民初8049号原告:广州安娜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京溪路133号348房。
法定代表人:候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光,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乾雯,广东林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运子,女,1982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安华美博城C座负二层56号档个体经营者。
原告广州安娜之家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运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安娜之家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州安娜之家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