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2刑终608号抗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学,男,1969年8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桐柏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凤臣,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倩,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师亚荣,女,1981年11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冬梅,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梁娟娟,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羁押,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文学、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二○二○年十一月二日作出(2020)京0115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周文学提出上诉;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知产诉刑抗〔2020〕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提讯了周文学等四人,并将本案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
在提讯过程中,本院向师亚荣、张冬梅、梁娟娟交待了辩护权,三人均明确表示不委托也不需要本院指定辩护人。
本院审阅了卷宗材料,听取了周文学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文学表示自愿认罪并服从一审判决,申请撤回上诉;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经审查后亦决定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扣押物品的处理亦无不当。
在本院审理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的要求和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撤回抗诉。
二、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文学撤回上诉。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刑初11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