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1民初3160号原告:张雷,男,汉族,1980年8月16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邗江邗上久才水暖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万都装饰城**。
经营者:张久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雷诉被告扬州市邗江邗上久才水暖五金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雷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