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318号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繁路**嘉安达大厦第****。
法定代表人:陈锡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学鹏,浙江显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威马立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鹏盛社区八卦一路八卦岭工业区**612iv> 法定代表人:赵少彬。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威马立体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本质(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