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946号 原告:范斯公司(VAN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科斯塔梅萨市南海岸大道**。
诉讼代表人:伊丽莎白·斯托克斯蒂尔(ElizabethStockstill)。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宴明,广东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国文鞋厂,住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云周街道云周工业区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AUY5FOR。
责任人:国朝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斯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国文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范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斯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范斯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