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1311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江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1364745L。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鹏,浙江浙杭(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义锡鞋商行,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云周街道中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381MA2CBC725E。
经营者:周义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义锡鞋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