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775号 原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滨海镇下盛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064192187A。
法定代表人:盛文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波,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怀文,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建峰,男,汉族,1971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浙江优逸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经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1MA29XCGU9F。
法定代表人:江再华。
原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建峰、浙江优逸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岭市盛开物流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