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353号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Abercrombie&FitchEuropeSagl),住所地瑞士。
法定代表人:ShanePrueBerry。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虹桥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丁美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过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丽,上海创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凤林,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陈凤林之妹),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虹桥工艺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追加陈凤林为共同被告。
2020年12月10日,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以各方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阿贝克隆比·费奇欧洲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佩瑶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