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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91民初1416号
案件名称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91民初1416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住,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徂汶景区天宝镇二村/div> 经营者:于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辉,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9日立案。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天宝镇旭亿家电销售部双方已达成和解,且相关款项已经履行完毕,现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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