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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升宝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6民终13713号
案件名称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与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升宝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升宝百货商场;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民终13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1。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1。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升宝百货商场,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张伟华。

上诉人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桃园升宝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4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永康市樱花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鼎尊卫厨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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