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502执2852号之一被执行人:颜勇,男,汉族,1962年7月8日生,住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对被执行人颜勇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9)川0502知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颜勇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120万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报告财产状况,及履行义务。
二、2020年10月27日、11月24日、12月14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到被执行人颜勇名下有零星存款,因金额较少,本院未冻结、扣划。
另,查明被执行人颜勇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位于都江堰市玉堂镇乐园路399号39栋1单元1层106号房屋、都江堰市玉堂镇乐园路399号39栋1单元-1层106号房屋,其中被执行人颜勇享有50%的份额,在本案刑事阶段已被泸州市纳溪区监察委员会进行查封,查封期限至2021年5月13日止。
上述房屋的出售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正向法院起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本院已向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冻结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在2650278.5范围内冻结被执行人颜勇在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的收益,冻结期限三年。
被执行人颜勇与案外人按份共有位于泸州市纳溪区云溪西路二段188号(香椰河畔)2号楼1层101号101房屋,本院已经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1月16日止;
该房屋被执行人颜勇享有33.33%的份额,另有两案外人分别享有33.34%、33.33%的份额。
同时,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在120万元范围内冻结了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在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天元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该款属于被执行人颜勇在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股份收益),但因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正进入公司清算,故暂不能扣划。
据此,本院暂未对被执行人颜勇名下的上述查封房屋进行处置,若扣划被执行人颜勇在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的收益后仍有不足的,本院再根据情况继续处置上述查封房屋。
三、已对被执行人颜勇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