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18号 原告:刘文健,男,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
经营者:张吉祥,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文健与被告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经营者:张吉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刘文健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2.6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0212.65元,合计10237.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