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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健与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新01知民初18号
案件名称刘文健与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文健;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

案由

案由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知民初18号 原告:刘文健,男,194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阳,男,198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泉州君典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丰杨河村。

经营者:张吉祥,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兰江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艳,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文健与被告宁波余姚市城区吉祥塑料模具厂(经营者:张吉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

原告刘文健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文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62.65元(原告已预交),诉讼期间原告减少诉讼标的至10000元,应收取诉讼费5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25元及多预交的10212.65元,合计10237.6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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