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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马欧洲公司与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2民初5240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邵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2民初5240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赫佐格诺拉克市彪马街**,91074(PUMAWay1,91074,Herzogenaurach)。

代表人:纳里曼·尼尔(NeilNarriman),知识产权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杨,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七彩大道北侧(城北建材市场)1#-1103。

法定代表人:邵娟,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邵娟,女,汉族,1988年2月23日出生,住址:河南省西平县,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诉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邵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庆亮、林子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和邵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告邵娟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在《广州日报》上登报消除影响并赔礼道歉,刊登面积(除中缝外)不小于24*12cm;

4.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PUMA”系列品牌是国际知名运动品牌之一,己风靡120多个国家与地区,在世界范围内均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市场声誉。

自1978年起,原告就在中国先后注册了“PUMA”“美洲狮图形”和“PUMA以及美洲狮图形”“跑道图形”等商标,通过大量的长期使用和广告宣传,加上原告的产品品质上乘、款式新颖,原告在中国建立起卓越的市场声誉,深受中国消费者喜爱。

综上所述,原告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因此成为假冒仿冒的对象。

被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黄埔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经海关查验,发现标有“美洲狮图形”商标的球衣套装144套、运动裤360件;

2017年5月31日,海关将被告的上述侵权商品予以扣留;

2017年10月21日,海关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对被告作出了相应的处罚。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出口销售带有美洲狮图形标识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对原告多年付出巨大人力、财力建立起来的品牌形象和良好商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同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无视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应当予以严厉制裁和打击。

被告邵娟是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所有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第76554号商标注册证明、第76559号商标注册证明、第570147号商标注册证明、埔关知字(2017)55-2号《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埔老法关知字(2017)031号《知识产权案件处理结果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涉案侵权产品的照片、文献复制证明、律师函、邮寄凭证、类案民事判决书、差旅费发票、《黄埔老港海关关于交纳侵权货物仓储、运输、处置费用的通知》及仓储、运输、处置费用缴纳凭证、律师花费时间统计表和上海银行业务回单、PUMA活动合同书等。

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和邵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也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依法审查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拥有的涉案商标权利情况原告在第25类商品上向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76559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各类做准备动作时穿的运动服、运动衣、运动裤、T恤衫、马球衬衫、运动衫、游泳衣裤等,该商标的有效期自2018年12月2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

从2010年至2015年期间,包括济南时报、青岛晚报、体坛周报、新快报等媒体对彪马欧洲公司的商品进行了大量报道,原告的商标商品也在天猫、京东及实体店销售,为打造品牌原告委托了上海集甲广告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活动设计及搭建等服务,相关品牌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关于涉案货物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情况2017年5月5日,黄埔海关向原告发出《确认知识产权状况通知书》(埔关知字[2017]55-2号),载明:2017年5月2日,黄埔海关查获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衬衫、男长裤等货物一批至印度孟买(144套球衣套装、360件运动裤,备案号T2009-15486),该批货物涉嫌侵犯原告的知识产权,并通知原告对该批货物进行知识产权情况确认。

2017年10月21日,黄埔老港海关作出埔老关法知字[2017]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委托东莞市达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出口的144套球衣套装、360件运动裤上使用的商标,与权利人注册的“美洲狮图形”商标相同,且事先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批货物属于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货物,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出口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货物的行为,故决定没收上述侵权货物并对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90元的行政处罚。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涉本案货物照片显示:运动裤左口袋下方、吊牌以及运动套装上衣右边上部、裤子左裤腿处均印有与原告第76559号“”商标相同的美洲狮图形。

三、其他事实: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系2016年11月22日成立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娟,经营范围为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内一般贸易(含网上贸易)。

该公司的出资人和唯一自然人股东是邵娟,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原告提交了律师函及邮寄凭证,拟证明其在得知被侵权后,积极向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还提交了差旅费发票、《黄埔老港海关关于交纳侵权货物仓储、运输、处置费用的通知》及仓储、运输、处置费用缴纳凭证、律师花费时间统计表和上海银行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作为设立于德国的法人,以被告侵害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被告侵权产品被查获地位于本院管辖区域,本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原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出涉案知识产权保护请求,双方当事人亦未就法律适用作出选择,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商标侵权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提交的相应证据显示其是第76559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6日委托东莞市达通报关服务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黄埔老港海关申报出口至印度孟买的批次货物中,经黄埔海关验证,有144套球衣套装、360件运动裤属于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与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依法享有的第76559号“”商标上美洲狮图案相同的标识,且运动装属于原告该项注册商标的核定商品范围。

现有证据证实被告拟申报出口销售该批货物至印度孟买,系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行为。

被告的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故原告起诉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邵娟系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原告诉求出资人邵娟对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因被告邵娟未到庭说明或出具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本案涉案货物因涉嫌侵权,被海关部门扣留并没收,被告的侵权行为已因执法部门的查处行为而终止,而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至今仍有其他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无事实依据。

另外,该批货物在拟出口报关环节即已经被海关罚没而未流入市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批货物的销售侵权行为已经对原告的商标声誉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的诉求亦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基于被告侵权导致的经济损失及维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或商标专用权许可费数额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货物的数量、价值和尚未进入流通环节的事实、原告的品牌及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消费者认可程度、原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的侵害商标权行为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6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邵娟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60000元;

二、驳回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承担2250元,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和被告邵娟共同承担6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被告瑞金市赢耀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邵娟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张春节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郑梦晴附一: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第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附二:申请执行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述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法院将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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