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3民初5662号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
法定代表人:林志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群林、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蓝翔中路** 法定代表人:朱传勇。
被告: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红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孙锐波。
被告: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城****div>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
被告:朱传勇,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朱传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实行独任审理。
后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出双方已经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起诉。
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华仁倍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香山堂制药有限公司、杭州恒业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朱传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8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