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530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伟,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驰,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赶洋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平地新市场大道6号之餐饮区**、8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1K8X。
负责人:林培杰。
被告:广州赶洋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留东段)1号(厂房A)第三层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26P。
法定代表人:林某1。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广州赶洋集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广州赶洋集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4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