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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执2101号之九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执2101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涌泉光华大道奥林匹克花园****。

经营者:许小龙,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知民终5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执行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经营者许小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申请执行标的7325元。

执行中,划拨被执行人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银行存款2068.89元、温江好又多光华大道店银行经营者许小龙两个银行账户中存款2521.8元,上述划拨执行款合计4590.69元。

其中执行费50元执行上缴国库,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实际受偿4540.69元,尚余2784.31元未受偿。

本院经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申请执行人对涉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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