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民初1951号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
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街道人民东路人民商场商务楼1栋16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652800505279983F。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天奇,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蕾,浙江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乍浦镇成利水果店。
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建港路539号1-2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0MA2F03192N。
经营者:刘成利。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山,浙江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嘉兴市乍浦镇成利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2021年4月7日,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