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民终106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丹,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宣,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宝塔区XX店,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李帅帅,男,汉族. 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黑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塔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6知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黑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鸭店达成和解协议而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周黑鸭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