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民初838号 原告:游雪萍,女,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际平,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香,江西南芳(南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赣州品创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朱坊乡新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MA38FEHF01。
法定代表人:胡超,公司总经理。
原告游雪萍诉被告赣州品创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游雪萍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游雪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雪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游雪萍已预缴)减半收取计557元,由游雪萍负担,退回游雪萍5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