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0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F。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泗强,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洁,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海岱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U。
法定代表人:郭伟,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青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69543元,执行费9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公司账户已被四川省乐山中级法院、黑龙江省同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青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厂房、办公楼及附属土地等不动产全部抵押给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企业数控卧式车床、数控双柱立式车床等机器设备全部抵押给建设银行、青州市国控融资担保公司。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上查控发现被执行人网上银行账户并实施冻结措施,相应银行以该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向本院反馈无法完成冻结措施。
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